关于第48253793号“传奇运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传奇运维 48253793

阅读:113102 2021-10-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培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53793号“传奇运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21370号商标、第35610874号商标、第25677562号商标、第23651273号商标、第256801…

  申请人:朱培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53793号“传奇运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21370号商标、第35610874号商标、第25677562号商标、第23651273号商标、第25680116号商标、第14795349号商标、第17251187号商标、第20099728号商标、第460919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九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九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8253793号“传奇运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传奇运维 482537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6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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