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菲洛美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市比格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2日对第15720913号“切斯特菲尔德Chesterfiel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并于2021年10月13日予以撤销公告(见第1763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现已无效,本案已无审理之必要,故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