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文聪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大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22457号“芳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肽一类化合物的通称差异悬殊、区别较大,且产生了特殊、明确含义,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易识别性和独创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360国学、百度百科等相关资料、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的“肽”是一种有机化合物的名称,指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薏仁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