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032095号“时代雅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代雅音 49032095

阅读:51592 2021-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时代雅音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32095号“时代雅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

  申请人:成都时代雅音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32095号“时代雅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3469号“时代嘉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71025号“时代魔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6135号“时代佳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550811号“乌鲁木齐时代之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工商信息查询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复审决定书、“雅音”、“佳音”及相关成语释义证据电子版。

  经复审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于2019年4月注销,且无证据证明该商标的权利义务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因此该引证商标已经无法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对上述两项服务的驳回决定生效。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时代雅音”与引证商标三“时代佳音”、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识别文字“时代之音”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第41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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