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568836号“中字ZHONG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字ZHONGZI及图 46568836

阅读:83186 2021-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68836号“中字ZHO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62965号“中宇 ZHO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05…

  申请人: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68836号“中字ZHO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62965号“中宇 ZHONG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05199号“中 CLP ENERGY SERVICES&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无效。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销售合同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止,期满未续展失效已满一年,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行胶带(包括运输带,传送带,不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三角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三角胶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字ZHONGZ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中宇 ZHONGZI及图”在文字字形、呼叫及图形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胶版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胶版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胶版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本文《关于第46568836号“中字ZHONG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字ZHONGZI及图 465688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6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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