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75602号“Knor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Knorr及图 37175602

阅读:125071 2021-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广州辰溢轩贸易有限公司):岑海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831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广州辰溢轩贸易有限公司):岑海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831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KNORR”、“Knorr及图”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并已与原异议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驰名的第1361353号“Knorr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12349号“Knor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异议人利益。三、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四、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原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及商标注册秩序。五、原被异议人及其股东及关联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非出于真实的商业需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缺乏真正使用意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第25693168号“Knor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2、原异议人及品牌介绍;3、产品宣传单及超市宣传单;4、“家乐”获得的荣誉及相关新闻报道;5、官网上的产品介绍;6、行业研究报告;7、产品推广材料;8、相关新闻报道;9、原异议人商标注册信息;10、原被异议人及关联公司主体及商标注册相关资料等。

  原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KNOR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杏仁油;八角茴香香精;香柠檬油”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1353号“KNORR及图”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12349号“KNORR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调味品;粉末状的调味品;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证据不足。然而,据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原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亨氏HENGSHI及图”、“珠江桥ZHUJIANGQIAO及图”、“李锦记”等多个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及图形设计基本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被异议人及申请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受让了被异议商标。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主要意见与异议阶段基本一致,本案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原被异议人于2019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杏仁油、香料、醚类香精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10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已期满未续展,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原被异议人名下有17件商标,均为无效商标,其中“亨氏 Hengshi及图”、“珠江桥 ZHUJIANGQIAO及图”、“本盛”、“RIBENSHENG及图”、“家樂及图”等商标已被我局宣告无效或不予核准注册。

  我局在商评字[2017]第0000004757号重审第0000000489号“珠江桥 ZHUJIANGQ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原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裁定现已生效。我局在商评字[2019]第0000273646号、商评字[2019]第0000273648号“亨氏 Hengsh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原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裁定亦已生效。

  4、本案申请人申请并受让了多件“家樂及图”、“Knorr及图”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主要集中于“家樂及图”商标,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Knorr及图”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日前“Knorr及图”商标已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因此,原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原异议人提交的商标注册信息仅能证明其商标注册情况,且其未提交其他能够证明“Knorr及图”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以及《著作权法》意义上首次公开发表时间或与之内容相关的证据。故,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异议人对“Knorr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我局对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被异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在本案中,首先,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Knorr及图”、“家樂及图”商标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注册并使用,申请人及原被异议人对此情形理应知晓。在此情形下,原被异议人仍将与引证商标表现形式基本相同的被异议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难谓正当。其次,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原被异议人存在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在先已有多件生效裁定认定其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再次,本案申请人申请并受让了多件“家樂及图”、“Knorr及图”系列商标,其受让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综上所述,申请人及原被异议人的相关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外,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所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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