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萬豐分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28299号“万宝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万宝丰”中的“宝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