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易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22651号“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73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