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YLIE JENNER,IN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4236号“KYLIE BODY BY KYLIE JEN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75110号“KYLIE SKIN BY KYLIE JEN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36836号“凯莉詹娜 KYLIEJEN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81595号“KYLIEJEN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791825号“KYLIE COSMETICS BY KYLIE JEN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515798号“KYLIE JEN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转让、变更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