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庆市朱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56303号“朱雀挪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朱雀挪车”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74374号“朱雀农副物流zhuquenongfuwul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893900号“朱雀蔬菜批发市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