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青岛烟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79160号“拓佰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拓佰客及图”整体与第365452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547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50741号“同城酒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56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516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734739号“立泊停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