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68253号“酷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63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酷喵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12111号“荔直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52854号“华为视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39120号“雅居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36596号“雅居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