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聚园兴干鲜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06579号“山水兴农 SHAN SHUI XING 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03117号“山水老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著作权。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山水兴农”与引证商标“山水老农”仅个别汉字不同,呼叫读音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会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绘制账单、账目报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著作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著作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