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市古琴研究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59062号“同光闽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福州市古琴研究会是福州市社会学术团体,主管单位为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社科界联合会。“同光闽派”已有两百多年传承历史,为福州市人民政府第五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请商标“同光闽派”指的是“琴派”,即“派别”,而非指向“琴”。李皞为“福州市古琴研究会(本案申请人)”的会长,亦为“同光闽派”的传承人,其申请注册“同光闽派”商标并非是为了获利,而是希望弘扬我国古琴文化,继承发展古琴艺术。“同光闽派”四字并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闻报道;线下活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同光闽派”系指古琴的一个流派,将其用于指定的“七弦琴;弦乐器;箫”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