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卡威过程控制(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77694号“OKA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2667号“OKAWA及图”商标、第12408500号“GEHT OKAWA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整体视觉印象相近,申请商标的字母组合“OKAWAY”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组合·“OKAWA”商标、“GEHT OKAWAY”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污水处理设备;食余残渣脱水装置;干燥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消毒设备;气体净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