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05813号“live 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3117号“Livstar及图”商标、第9213271号“Life 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分别见第1767期、第1753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