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631194号“椿沁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椿沁源 52631194

阅读:49751 2021-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伊泰椿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31194号“椿沁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融入了申请人字号,整体的含义、呼叫能够与“沁源”进行区分,已经获得了区别于“沁源”地名的含义。已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案例…

  申请人:内蒙古伊泰椿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31194号“椿沁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融入了申请人字号,整体的含义、呼叫能够与“沁源”进行区分,已经获得了区别于“沁源”地名的含义。已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案例。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大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为“椿沁源”,其中“沁源”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商标是否包含申请人商号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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