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盛鸿高科监控器材批发部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36745号“掌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主要功能是计算算法,AI算法,传输方式上,用途主要表现在智能化楼宇各个参数的计算比对发送相应的指令,智能化办公网络中的信号传输以及AI算法中的智能识别功能,故申请商标“掌显”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的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掌显”可被理解为“掌上显示”,用于指定的“计算机;录像机”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词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