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永滨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98699号“睡务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睡务府”拟用于中式宫廷风床垫产品,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不存在误认的可能性。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睡务府”用于指定的“家具;床垫;床;枕头”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