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道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00054号“蛊惑之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蛊惑之谜”用于指定的“洗面奶;口红;美容面膜”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