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安净领妇幼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98124号“纯真童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6231号“纯真少年”商标、第36967114号“纯真童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纯真童年”与引证商标一、二“纯真少年”、“纯真童话”仅个别汉字不同,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汁;水(饮料);婴儿食品”等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销售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