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陈枝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刘晓能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4日对第43474634号“能仔陈枝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30659“陈枝记”商标、第39397153号“陈枝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陈枝记”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其注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参加展会情况;2、《阳光姐妹淘》合作协议及付款凭证;3、在先案件裁定书及判决书;4、项目授权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锅盖、厨房用切菜板、笊篱、铁锅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容器、笊篱、成套的烹饪锅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获准注册或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能仔陈枝记”完整包含两引证商标的文字“陈枝记”,且整体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锅盖、笊篱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容器、笊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称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号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申请人该部分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