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88178号“TrusCyph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rusCypher 53288178

阅读:167672 2021-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信创密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8178号“TrusCyp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

  申请人:江苏信创密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8178号“TrusCyp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商标标识,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rusCypher”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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