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总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50301号“总裁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04768号“总裁领长”商标、第9425772号“总裁智库”商标、第14159443号“总裁衣柜 ZONGCAIYIGUI”商标、第49921272号“总裁厨房”商标、第53265968号“总裁营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在部分服务上被撤销。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刊登第1765期撤销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文字处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刊登第1744期撤销公告上。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已被驳回。
5、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总裁装饰”与引证商标二“总裁智库”,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部分“总裁衣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通过电视、无线电和邮件进行广告宣传服务;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无线电广告;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组织技术展览;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文档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