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93703号“万国觉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万国”商标基础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34506号“万国觉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享有在先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万国觉醒”构成,故两商标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