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众品老味道(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457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9139号“招财 羊 LUCKY SHEEP及图”商标、第19053766号“扬民天下及图”商标、第10181912号“小虎鱼 羊及图”商标、第8988992号“羊湯哥 羊 YANG TANG 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认读为图形化的汉字“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认读的汉字“羊”,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饭店;旅游房屋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