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285421号“X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TD及图 53285421

阅读:39648 2021-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星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坡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5421号“X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72290号“X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

  申请人:江苏星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坡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5421号“X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72290号“X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密切的对应关系。三、申请人“XTAD”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XTD”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Xtd”字母构成相同,两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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