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欣合泰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43067号“欣合泰达 XINHETAI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61211号“泰浩德 TAI HAO 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53738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35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828624号“环业科技 Huanye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996198号“东与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290657号“HENCE FOR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420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433120号“大一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及第8591823号“恒电 HENG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