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冈聚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51724号“聚龙湾温泉御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78061号“聚龙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74732号“聚龙湾温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32633号“聚龙湾 天然温泉度假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157608号“聚龙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141415号“聚龙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聚龙湾温泉御苑”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文字中均含有“聚龙湾”,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代疗法;公共卫生浴;园艺;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保健;公共卫生浴;风景设计;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