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得传习(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联国际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00983号“大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87024号“大得”商标、第19425779号“大得及图”商标、第54527434号“大得画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三在“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画展服务;艺术展览”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获准初步审定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均由“大得”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书籍出版;演出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