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46165号“S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1057号、第9302719号“S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于2020年10月6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容易辨识为文字“SLD”,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硅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活性炭”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硅塑料;有机硅树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硅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