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文照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92263号“YUG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4003号、第12280157号图形商标、第8794978号“垠百及图”商标、第41370234号“湖湘沅及图”商标、第3015530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