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31197号“这!就是街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在文字组合及含义等方面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和深刻内涵寓意,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构成部分本身能够实现区别不同服务来源的商标应有功能,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增强了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这!就是街舞》基本介绍及获奖情况、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这就是街舞”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个人服装搭配咨询;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第45类服务上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