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小田急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02032号“ODAK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7998号“ODAK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