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慧极创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璟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9148号“MEDICAL IUG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21120号“弘茂HUG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而成,具有极强的显著识别作用,消费者并不会与“红十字”联系到一起。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其注册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