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奇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03093号“芝士语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寓意深刻。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42431号“芝士网 ZHISHI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57340号“芝士公园 CHEESE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158000号“芝士网 ZHISHINET 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727006号“芝士图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一、三目前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4、申请商标具有深刻的寓意和识别性,已经投入市场中宣传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保险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侦探公司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芝士语音”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芝士”,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