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华味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威驰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2810925号“华味亨 良选 1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21865号“选良”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