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勃林格殷格翰药业合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53847号“糖适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自创臆造词,未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了“糖适平”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商标使用许可情况;媒体报道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糖适平”使用在治疗糖尿病用药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