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佘太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92508号“佘小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23153792号“佘小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第49491456号“佘小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