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73064号“REVITA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REVITACARE”为申请人全资控股公司名称,经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33193号“revita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知名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有关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抢注的证据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REVITACARE”与引证商标“revitacare”的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