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集采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冠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21826号“集采E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34418号“集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83722号“集采品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41241号“集采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105158号“集采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部分引证商标提出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0316号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撤三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或包含相同文字“集采”,或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引证商标三的撤三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