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68837号“秦皇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26754号“宴秦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66422号“秦皇国际大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75598号“秦皇国际大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530582号“秦皇馅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663580号“秦皇食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452110号“富利 秦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104228号“秦皇小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整体外观、发音、含义等方面差别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情况、认驰裁定、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秦皇”,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