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尚武骑射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07186号“尚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26352号“尚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15977号“尚武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059731号“尚武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01月0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尚武”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尚武”及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尚武世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骑马鞋;运动服套装;骑行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格斗运动用服装;鞋;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