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825706号“天泽祥谷楼馒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泽祥谷楼馒头 53825706

阅读:98230 2021-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天泽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25706号“天泽祥谷楼馒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中“馒头”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天泽祥谷楼”,使用在指定商标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

  申请人:北京天泽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25706号“天泽祥谷楼馒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中“馒头”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天泽祥谷楼”,使用在指定商标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其次申请商标申请使用的“馅饼;包子;饺子”商品与馒头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天泽祥谷楼馒头”用于“糖;蜂蜜;蛋糕;面包;馅饼;包子;饺子;谷类制品;土豆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虽然声明放弃“馒头”文字的商标专用权,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其作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仍存在于申请商标之中,将其作为申请商标一部分与其他元素构成的整体,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依然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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