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伯爵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26305号“伯爵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60558号“伯爵”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87790号“伯爵”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59852号“伯爵”商标指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