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SEARCH ENGINEERING & MANUFACTURING,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5410号“R REMFORM I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963号“REMFO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出具了同意书。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函原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康蒂紧固件股份公司已出具《同意函》,表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第6类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虽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高,共存协议不能消除两者并存使用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螺丝和紧固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扣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文字“R REMFORM II”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含义存在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