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055900号“BABUDOU•DB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ABUDOU•DBB 41055900

阅读:159616 2021-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鲁道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对第41055900号“BABUDOU•DB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第19866518号“巴…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鲁道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对第41055900号“BABUDOU•DB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第38982203号“巴布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二、被申请人为恶意商标注册人,除摹仿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摹仿了“adidas及图”、“puma及图”商标、“安踏ANTA及图”商标等服装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摹仿注册行为,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同时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三、“巴布豆”品牌形象及名称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与推广,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童装品牌,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申请人将“巴布豆”注册为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抢注行为 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将造成市场混乱。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

  2、被申请人注册的其他商标信息;

  3、巴布豆商标获得各项荣誉;

  4、巴布豆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5、申请人企业销售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维权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20年5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先申请及注册或者在先申请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系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前述已就商标近似性问题作出认定,并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给予其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同时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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