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晞悦嘉贝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588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74784号“华助中心OVERSEAS CHINESE SERVICE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88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其主体权利消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