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欧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44714号“亚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5547号“秦雁牌及图”商标期满未续展,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93593号图形商标、第36554091A号“YEAGER EQUIPMENT及图”商标、第4638901号图形商标、第13133612号图形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