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吉祥鹰(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60788号“吉祥鹰ADLERIN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97945号“吉祥鹰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151044号“吉祥藏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31959号“鹏友汇PENG FRIENDS GA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07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35682号“A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99416号“黑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六其专用权至2020年12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吉祥鹰”,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